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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林业产权交易所交易竞价转让办法
来源: | 作者:advertising-100 | 发布时间: 2021-06-23 | 5717 次浏览 | 分享到:

第一条 为规范在中国林业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中国林权所)进行的交易竞价转让行为,根据《中国林业产权交易所林权交易规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国林权所进行的林权交易活动。其他权益交易活动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竞价转让,是指挂牌期满产生两个及以上意向受让方时,采取包括拍卖、招投标、评审、网络竞价等方式确定受让方的行为。

第四条 交易竞价转让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

第五条 转让方可以在挂牌前事先确定竞价转让方式。事先没有确定的,中国林权所原则上在挂牌期满并完成受让资格审查后五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协商确定竞价转让的具体方式。

第六条 意向受让方已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进入竞价程序后转为竞价保证金,不足部分应在规定时间内补足。

第七条 挂牌期满产生两个及以上意向受让方的,可以采取拍卖方式确定受让方。采取拍卖方式转让产权,应按照《中国林业交易所交易拍卖实施办法》组织实施。

第八条 挂牌期满产生三个及以上意向受让方的,可以采取招投标方式确定受让方。采取招投标方式转让权益,应按照《中国林业产权所交易招投标实施办法》组织实施。

第九条 挂牌期满产生两个意向受让方的,可以采取评审方式确定受让方。采取评审方式转让权益,应参照《中国林业产权交易所招投标实施办法》组织实施。

第十条 挂牌期满产生两个及以上意向受让方的,可以采取网络竞价方式确定受让方。采取网络竞价方式转让产权,应按照《中国林业产权交易所网络竞价实施办法》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涉及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股权转让,且其他股东未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在确定受让方和交易条件后,转让方应在签订《股权交易合同》前,按照《公司法》规定的程序,征求其他股东的意见。

第十二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和修订权属于中国林权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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