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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林所活立木(苗木)购销
来源: | 作者:advertising-100 | 发布时间: 2021-06-23 | 7229 次浏览 | 分享到:

第一条 为了维护林权交易市场规范有序、诚信和谐的交易秩序,保障交易安全,防范交易风险,保护交易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国林业产权交易所交易规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林权交易主体在中国林权所进行林权交易的过程中涉及交易保证金的相关行为,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的交易保证金,是指在林权交易过程中,林权交易主体承诺遵守市场规则和交易约定,在发生违规违约行为时作为赔偿相关主体的经济保证。 

第四条 受让方提交《林权受让申请书》后,需要按照《林权受让申请书》规定交纳交易保证金。受让方在《林权受让申请书》中承诺保证金交纳的时点、具体金额、交纳方式、保证事项和处置方法等内容,明确相关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在自身发生违规违约行为时,以设定保证金的同等数额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转让方全权委托中国林权所会员代理进行林权交易,在提供相应证明(如林权证)等给中国林权所会员后,可免于缴纳保证金。若转让方不选择全权委托中国林权所会员进行交易,则需要按照标准交纳交易保证金。保证金交纳的时点、具体金额、交纳方式、保证事项和处置方法等内容由中国林权所按交易规则另行要求约定,以明确相关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承诺在自身发生违规违约行为时,以设定保证金的同等数额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五条 中国林权所应当对《林权转让/受让申请书》中设置的交易保证金条款进行审核,对保证金进行保管,提供保证金结算等相关服务,并依据本细则及相关约定对保证金进行处置。 

第六条 交易保证金的设置、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及合理、适当的原则。 

第七条 转让方及意向受让方应当按照《林权转让/受让申请书》要求将交易保证金交纳至林权所指定的保证金专用账户。 

意向受让方未在约定期限内交纳保证金的,丧失受让资格。 

第八条 在中国林权所进行的交易,其交易保证金标准为不超过挂牌价格的30%。

第九条 交易保证金来源的合法性由交纳主体负责。

第十条 转让方与受让方签订《林权交易合同》后,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可以根据约定转为林权交易价款。中国林权所应当将交易保证金从保证金专用账户转入林权交易价款结算账户。

第十一条 在下列情形中,中国林权所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将交易保证金原额返还相应的交纳主体。 

(一)转让方:林权交易当事人没有约定保证金使用方式,受让方已支付林权交易价款的,应在受让方支付全部价款或分期付款的首付款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转让方已交纳的保证金原额予以返还;

受让方:林权交易当事人没有约定保证金使用方式,受让方已支付林权交易价款的,应在受让方支付全部价款或分期付款的首付款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其已交纳的保证金原额予以返还; 

(二)意向受让方未被确定为受让方,且未出现本细则第十四条所列情形的,应在受让方被确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其已交纳的保证金原额予以返还; 

(三)受让方在交纳保证金后退出林权交易程序,且未出现本细则第十四条所列情形的,应在受让方明确表示放弃受让且经转让方书面同意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其已交纳的保证金原额予以返还;

意向受让方在交纳保证金后退出林权交易程序,且未出现本细则第十四条所列情形的,应在意向受让方明确表示放弃受让且经转让方书面同意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其已交纳的保证金原额予以返还;

(四)林权交易中止或终结时,无涉及林权交易中止或终结事项的转让方和意向受让方可以向中国林权所申请返还保证金,中国林权所应当在其提出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其已交纳的保证金原额予以返还。 

第十二条 林权交易中止期满决定恢复交易的,中国林权所应当及时通知各相关的转让方及意向受让方。已返还交易保证金的转让方及意向受让方应当自收到中国林权所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重新交纳保证金。转让方及意向受让方未按时交纳保证金的,中国林权所应当取消其交易资格。 

第十三条 中国林权所返还交易保证金时,应当一次性原额原途径返还。 

第十四条 当出现下列情形时,中国林权所可以按照《林权受让申请书》中关于交易保证金处置的规定,以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额度为限,在扣除中国林权所的交易组织费用后,向意向受让方主张相应的赔偿责任: 

(一)意向受让方故意提供虚假、失实材料造成转让方和中国林权所损失的; 

(二)意向受让方通过获取转让方的商业秘密,侵害转让方合法权益的; 

(三)意向受让方之间相互串通,影响公平竞争,侵害转让方合法权益的; 

(四)意向受让方无故不推进交易或无故放弃受让的; 

(五)《林权受让申请书》中规定的保证金不予退还的其他情形; 

(六)意向受让方违反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给转让方造成损失的。 

保证金金额不足以弥补转让方、中国林权所损失的,利益受损方可以向有过错的意向受让方进行追偿。 

第十五条 转让方发生违规违约行为,给意向受让方、中国林权所和经纪会员造成损失的,应当以其设定的交易保证金金额承担赔偿责任。保证金金额不足以弥补因转让方违规违约造成的损失的,利益受损方可以向转让方进行追偿。 

第十六条 林权交易当事人对交易保证金处置有约定的,应当依照约定处置;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由中国林权所依据本细则组织林权交易当事人协调后处置。 

转让方与意向受让方就保证金的处置发生争议的,由中国林权所按照《林权交易争议调解操作细则》进行调解;无法通过调解解决的,当事人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七条 交易保证金以外币交纳的,应按交纳当日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授权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进行折算,并按照中国林权所关于外汇资金结算的相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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