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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林业产权交易所交易成交审核办法
来源: | 作者:advertising-100 | 发布时间: 2021-06-23 | 5164 次浏览 | 分享到:

第一条 为规范在中国林业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中国林权所)进行的交易项目成交审核行为,根据《中国林业产权交易所交易规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国林权所进行的森林、林木、林地和其他森林资源全部或部分林权,以及各类财产权益的交易活动。其他交易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交易过程中,按照规定程序确定受让方后,转让方应与受让方确定《交易合同》内容并签署《交易合同》。

第四条 涉及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林权转让的,且其他股东未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在确定受让方和交易条件后,转让方应在签订《交易合同》前,按照《公司法》规定的程序,征求其他股东的意见。

第五条 《交易合同》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 交易双方的名称/姓名与住所;

(二) 转让标的的基本情况;

(三) 转让方式、转让价格、价款支付时间和方式及付款条件;

(四) 林权交割事项;

(五) 转让涉及的有关税费负担;

(六) 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七) 合同各方的违约责任;

(八) 合同变更和解除的条件;

(九) 交易双方认为必要的其他条款。

第六条 采取协议转让方式的,转让方在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与受让方签订《交易合同》。

第七条 确定外商为受让方并签订《交易合同》后,中国林权所向转让方出具《关于申报商务部门审批的通知书》,由转让方取得商务部门关于林权转让的批复及核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第八条 林权转让涉及上市公司国有股权性质发生变化的,在确定受让方及《交易合同》内容后,应按照有关规定取得相关审核和审批文件。

第九条 联合体被确定为受让方的,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转让方签订《交易合同》。

第十条 交易的成交价格不得低于挂牌价格。

第十一条 中国林权所交易项目成交审核严格按照初审、复核、审批的多级审核制度进行。

第十二条 中国林权所审核人员在项目审核过程中产生意见分歧的,可以提交中国林权所特殊项目审核委员会审议。中国林权所特殊项目审核委员会做出的决定,为中国林权所最终审核意见。

第十三条 中国林权所对交易项目的审核工作一般在五个工作日内完成;需提交中国林权所特殊项目审核委员会审议的项目,审核工作一般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十四条 成交审核通过的,受让方支付交易价款后,中国林权所向交易双方出具《领取林权交易凭证通知书》。

第十五条 交易双方按照《中国林业产权交易所交易服务费管理办法》中规定的收费标准向中国林权所支付交易服务费。

第十六条 交易双方凭《领取交易凭证通知书》领取《交易凭证》。

第十七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和修订权属于中国林权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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