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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林业产权交易所活立木交易规则 (试行)
来源: | 作者:advertising-100 | 发布时间: 2021-06-23 | 4358 次浏览 | 分享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在中国林业产权交易所(简称“中国林交所”)进行的活立木交易活动,保障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维护中国林交所交易秩序,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活立木是指法人、自然人及其他经济组织所拥有的正在生长中的林木。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活立木交易是指通过中国林交所进行活立木所有权转让的行为。

第四条  参与活立木交易的意向受让方应为依法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

第五条  从事活立木交易活动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

第六条  活立木交易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二章 受理转让申请

第七条  转让方转让活立木,应当具有转让该标的的主体资格,保证该标的可以合法转让,并应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履行内部决策等相关程序。

第八条  转让方应向中国林交所提交以下材料:

(一) 《活立木转让信息披露申请书》;

(二) 转让方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明、自然人身份证明等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三) 转让方内部决策文件;

(四) 转让标的权属证明文件;

(五) 转让标的涉及共有、抵押、质押或转让标的上设置其他权利的,相关权利人的意思表示;

(六) 中国林交所认为有必要的,还需提供标的的资产明细或定价依据;

(七) 转让标的权属关系复杂的,中国林交所可要求转让方就转让事项提交《法律意见书》;

(八) 中国林交所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九条  转让标的权属证明文件包括林权证、林木采伐许可证或具有法律效力的其他权属证明文件等。

第十条  转让方应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

第十一条 活立木交易可以采取网络竞价或动态报价的方式进行。

转让方应在交易前明确交易方式并选择相应的《活立木转让信息披露申请书》进行填报。

第十二条 采取网络竞价方式的,信息披露期满,经公开征集只产生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的,可以协议转让;产生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的,按照《中国林交所网络竞价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确定受让方。

第十三条 采取动态报价方式的,活立木交易项目信息一经披露,符合条件的竞买人即可通过中国林交所指定的动态报价系统进行报价,按照《中国林交所动态报价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确定受让方。

第十四条 选择网络竞价方式的,转让方可以根据转让标的实际情况,合理设置受让方资格条件,但不得出现具有明确指向性或违反公平竞争的内容;选择动态报价转让方式的,转让方不得设置受让方资格条件。

第十五条 转让方在提出转让申请时应设置保证金条款,明确保证金的交纳金额、交纳时点、交纳方式、保证事项和处置方法等内容。

第十六条 中国林交所对转让方提交的材料进行齐全性审核,符合信息披露要求的,中国林交所予以受理,并根据转让方提交的信息披露申请书主要内容,对外发布活立木交易项目信息披露公告。

第三章 发布转让信息

第十七条 中国林交所依据转让方的申请,将活立木交易项目信息在中国林交所网站及其指定信息披露渠道进行披露,公开征集意向受让方。

第十八条 信息披露的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累计不超过3个月,自转让信息披露之日起计算。

第十九条 转让方不得在信息披露期间擅自变更转让信息中公布的内容。如特殊原因确需变更的,转让方应提交申请,经中国林交所同意后,在原信息披露渠道重新予以公告,信息披露期限重新计算。

第二十条 转让信息披露期间,意向受让方可以查阅转让标的相关资料,转让方应接受意向受让方查询洽谈。

第二十一条 在信息披露期限内未征集到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且不变更信息披露内容的,转让方可以按照《活立木转让信息披露申请书》的约定延长信息披露期限,每次延长期限不少于5个工作日;在规定的信息披露期限内未征集到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并且转让方未明确延长信息披露期限的,本次信息披露活动自行终结,中国林交所将书面告知转让方。

第四章 登记受让意向

第二十二条 意向受让方应在信息披露公告的截止时间前向中国林交所提出受让申请,并将保证金交纳至中国林交所指定账户。

登记受让意向的截止时间为信息披露截止日17时,意向受让方逾期缴纳或未全额缴纳保证金的视为放弃受让资格。

第二十三条 意向受让方应向中国林交所提交以下材料:

(一) 《活立木受让申请书》;

(二)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明、自然人身份证明等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三) 符合受让资格条件的证明文件;

(四) 中国林交所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中国林交所对《活立木受让申请书》及受让材料的齐全性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并按时交纳保证金的意向受让方进行登记,并将登记情况及初审意见书面告知转让方。

第二十四条 转让方应在收到中国林交所的初审意见后3个工作日内对于意向受让方受让资格予以确认,中国林交所依据转让方的确认结果向意向受让方出具《活立木受让资格确认通知书》。转让方逾期未回复的视为同意中国林交所做出的意向受让方受让资格审核意见。

第二十五条 意向受让方获得资格确认后,取得竞买人资格。竞买人应在报价期内凭借有效用户名及密码登录中国林交所指定的报价系统进行报价。

第二十六条 法人及其他经济组织委托自然人参与活立木交易项目受让的,应向中国林交所提交相关书面授权文件。

第五章 组织交易签约

第二十七条 采取网络竞价转让方式的,信息发布期满后,只产生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的,进行协议转让,中国林交所组织交易双方签订活立木交易合同;产生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的,由中国林交所按照《中国林业产权交易所活立木交易网络竞价实施办法(试行)》组织竞价并确定受让方。

第二十八条 采取动态报价转让方式的,由中国林交所按照《中国林业产权交易所活立木交易网络竞价实施办法(试行)》组织竞价并确定受让方。

第二十九条 受让方确定后,交易双方应按照信息披露中的约定,及时签订活立木交易合同。中国林交所对于交易合同及相关成交文件进行审核并存档。

第六章 结算交易资金

第三十条 活立木交易资金包括交易保证金和交易价款,以人民币为结算货币。

第三十一条 活立木交易资金由活立木交易双方按照相关规定通过中国林交所指定的结算账户进行资金结算。交易双方因特殊情况,不能通过中国林交所结算交易价款的,应当向中国林交所提供交易价款场外结算的申请。

第三十二条 通过中国林交所指定的结算账户进行交易价款资金结算的,交易价款原则上应当自《活立木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付清。

金额较大、一次付清确有困难的,可以采取分期付款方式,但首付款不得低于总价款的30%,并在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支付。

第三十三条 交易双方应按照《中国林业产权交易所活立木交易收费办法(试行)》的收费标准支付交易服务费。

第七章 出具交易凭证

第三十四条 交易双方应根据交易结果签署《活立木交易合同》,并提交中国林交所进行备案。

第三十五条 中国林交所收到上述材料及全部交易服务费后,向交易双方出具《活立木交易凭证》。

第八章 其他

第三十六条 在交易过程中,人民法院及其他有权机构依法发出中止交易书面通知的,交易活动中止。活立木交易过程中,标的出现重大变化等情形,中国林交所有权终结交易。活立木交易出现中止、终结情形的,参照《中国林业产权交易所活立木交易中止和终结操作办法》执行。

第三十七条 活立木交易双方及相关第三方在交易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可以向中国林交所申请调解,参照《中国林业产权交易所业务纠纷争议调解管理办法》执行。中国林交所可以根据争议情况中止交易,争议各方经协商或者调解达成一致意见后,可以申请恢复交易;协商或者调解无效,致使交易无法继续进行的,中国林交所可以终结交易。

第三十八条 活立木交易过程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 扰乱交易秩序的;

(二) 以权属不清、权属有瑕疵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活立木进行交易的;

(三) 采取欺诈、胁迫、隐瞒信息、恶意串通等手段,妨碍公平交易的;

(四) 转让方超越权限擅自转让资产的;

(五) 转让方提供虚假资料、隐瞒重大事项的;

(六) 意向受让方在参与受让的过程中存在违反规定或约定,弄虚作假,恶意串通,对转让方、中国林交所工作人员或其他相关人员施加影响;在竞价过程中,恶意串通压低价格,扰乱竞价交易活动正常秩序,影响竞价活动公正性的;

(七) 交易双方违反本规则自行交易的;

(八) 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交易各方违反规定出现上述禁止行为的,除依照中国林交所相关规定承担责任外,给相关权益人造成损失的,应负责赔偿。

第三十九条 中国林交所依据本规则进行的各项审核均为形式审核,不承担包括但不限于保证交易主体适格、交易权限完整、交易标的无瑕疵、交易双方做出的声明及承诺以及提供的文件资料真实准确等一切责任。交易双方自行承担交易风险。

第四十条 活立木交易的相关材料由中国林交所存档。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国家法律、法规及政府相关部门对活立木交易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二条 本规则报政府相关部门备案。

第四十三条 本规则的解释权和修订权属于中国林交所。

第四十四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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