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活立木交易网络竞价行为,依据《中国林业产权交易所活立木交易规则(试行)》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林业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中国林交所”)采取网络竞价方式组织实施的活立木交易,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网络竞价,是指信息披露期满,产生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由中国林交所依据《活立木转让信息披露申请书》的相关约定和标的具体情况,通过中国林交所指定的网络竞价系统,组织竞买人竞争受让转让标的的行为。网络竞价的方式包括多次报价和一次报价。
本办法所称的竞买人,是指经资格确认,参与网络竞价的意向受让方。
本办法所称的多次报价,是指在中国林交所的组织下,竞买人接受转让方确定的交易条件,通过中国林交所指定的网络竞价系统进行动态递增报价,将高于成交底价的最高报价方确定为受让方的竞价方式。
本办法所称的一次报价,是指在中国林交所的组织下,竞买人接受转让方确定的交易条件,通过中国林交所指定的网络竞价系统,在规定时间内一次性提交报价,将高于成交底价的最高报价方确定为受让方的竞价方式。
本办法所称的转让底价,是指转让方在提交转让活立木申请时填写的最低起竞价。
本办法所称的最高报价,是指意向受让方操作竞价系统,竞价后由系统产生的最高报价。
本办法所称的成交底价,即保留价,是指转让方为转让的活立木设定的成交价格底线。
第二章 网络竞价的基本程序
第四条 转让方应在确定竞买人后的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依据《活立木转让信息披露申请书》的内容及相关规定,完成《活立木交易网络竞价实施方案》(以下简称《竞价方案》)的制作并提交中国林交所审核。
《竞价方案》主要包括转让标的基本情况、交易条件、确定受让方的方法和标准、拟签订的《活立木交易合同》和相关责任声明等。若转让方需设置成交底价,则转让方需在竞价过程的同时向中国林交所提交经过内部决议产生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成交底价材料。
《竞价方案》中交易条件以及影响转让标的价值的其他内容,应与《活立木转让信息披露申请书》所载内容保持一致。
《竞价方案》中应确定竞买人编制竞买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
第五条 竞买人应在竞买文件中承诺接受《竞价方案》约定的交易条件,并对《竞价方案》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完全响应。
竞买人应对竞买文件所述内容和所附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并对竞买文件中任何不真实的数据或者不诚实的陈述所导致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条 竞买人应在规定时间内,将竞买文件提交中国林交所并办理竞买手续。竞买人应提交有效的竞买文件方可参加网络竞价。中国林交所负责签收和保存竞买文件,并对逾期提交的竞买文件不予接收。
第七条 中国林交所应在网络竞价结束后,向最终受让方出具《竞价结果通知书》,并通知转让方。
《竞价方案》、《竞价结果通知书》、以及竞买文件等是《活立木交易合同》的组成部分。
转让方与受让方应在网络竞价结束后,完成《活立木交易合同》的签署。
第八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网络竞价应终结:
(一) 竞买文件提交时间截止,无竞买人提交竞买文件的;
(二) 提交的竞买文件全部为无效的;
(三) 提交的竞买文件少于《竞价方案》规定数量的;
(四) 最高报价低于成交底价的;
(五) 因不可抗力导致网络竞价无法正常进行的;
(六) 其他经中国林交所确认应终结的情形。
第三章 网络竞价方式
第一节 多次报价
第九条 竞买人应在中国林交所规定的时间内办理手续并通过身份验证,登录中国林交所指定的网络竞价系统,并在规定的应价时间内进行报价。
第十条 转让方应根据竞价标的具体情况确定应价时间,每一应价时间一般不少于120秒。
首次报价不得低于转让底价;下一次报价应高于上一次报价,成为最新报价。每次加价应为《竞价方案》中确定的加价幅度的整数倍。
第十一条 若转让方不设置成交底价,应价时间截止,最高报价的竞买人为受让方;应价时间截止,所有竞买人均未报价,则本次网络竞价终结。
若转让方申请设置成交底价,应价时间截止,如果最高报价高于或者等于转让方申请设置的成交底价,此最高报价的竞买人为受让方;应价时间截止,所有竞买人均未报价或最高报价低于成交底价的,该最高报价无效,则本次网络竞价终结。
第二节 一次报价
第十二条 竞买人应在规定的报价时段内登录中国林交所指定的网络竞价系统。
竞买人可以通过网络竞价系统进行一次加密报价。
第十三条 竞买人的报价不得低于转让底价。
第十四条 若转让方不设置成交底价,在有效的报价中,最高报价的竞买人为受让方;价格相同的,报价时间在先的竞买人为受让方。
第十五条 若转让方设置成交底价,在有效的报价中,如果最高报价高于或者等于转让方申请设置的成交底价,此最高报价的竞买人为受让方;如果所有竞买人均未报价或最高报价低于成交底价的,该最高报价无效,则本次网络竞价终结。
第十六条 竞买人应对其注册帐户的安全性负责,任何使用竞买人用户名和密码登录进入报价系统,在系统中的一切行为均视为竞买人本人的行为,由竞买人负责。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中国林交所、专业服务机构、转让方应对竞买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其他情况承担保密义务。
竞买人应对在活立木交易过程中获悉的转让方及标的的相关情况承担保密义务。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